为了严肃教学纪律,规范教学管理,完善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,有效地保证教学质量,提高我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教学事故的涵义及类型
1、教学事故是指教师、教师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,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,违反有关规定,影响正常秩序,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,并对学校、师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。
2、根据教学、考试、教学管理、教学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,教学事故又分如下具体类型。
(1)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;
(2)无故拒不接受教学任务;
(3)上课无教案或教案过于简单;
(4)未经批准,随意变动上课时间、停课出差或由他人代课;
(5)未提前告知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缺课,使学生空等;
(6)课堂内外辱骂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;
(7)体罚学生;
(8)对提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;
(9)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;
(10)非特殊教学环境下,穿不符合教师行为规范的衣着(背心或拖鞋等)上课;
(11)上课时或在禁烟教学场所吸烟;
(12)上课时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(会客等);
(13)上课时接、打手机或通讯工具发出信号;
(14)不批改、不检查作业;
(15)上课或实践性环节中,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,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;
(16)教研活动无故缺席2次以上;
(17)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,影响考试按期进行;
(18)试卷印制、传递、保管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泄密;
(19)试卷印制、传递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;
(20)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缺席,致使考试延误;
(21)命题草率、试题有误,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;
(22)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,监考时随意离开考场或打瞌睡、做其它事情等;
(23)监考时对学生的违纪、作弊行为不制止、不上报;
(24)回收试卷有误,丢失试卷或缺少页数,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;
(25)不按时阅卷或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,延误后续工作;
(26)批改试卷草率、分数评定随意,擅自给学生改分;
(27)不批改试卷而评定分数;
(28)教学计划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,影响正常教学;
(29)未经主管部门审批,擅自修改教学计划;
(30)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,致使课程无法开出;
(31)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混乱;
(32)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学一周内未拿到教材;
(33)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考场监考教师不足;
(34)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明,或不按要求办理学生转学、借读手续;
(35)因个人原因使教学用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不及时,影响教学;
(36)未经学校批准占用教学场所;
(37)非校外因素、事先通知的停电、停水,致使上课、实验中断;
(38)已到上课时间,有关人员未打开教室;
(39)对教学场所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;
(40)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。
如发生未列入上述类型但也影响教学工作的,视具体情况也作为教学事故处理。
如发生教学事故的具体类型中(1)、(7)、(19)、(40)或其它类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学事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。
二、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
1、教学事故发生后,当事人或发现者、知道着应及时报告学校教务(导)处或有关部门,填写《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》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并及时报告分管校长、校长,当事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,校长在核定事实后根据规定签署处理意见。
2、任何教学事故均应明确责任人,不能以单位或部门代替。所以教学事故,应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适当合理的处理,处理方式有:校内批评、全市通报批评、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。凡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,并按年度考核、聘期考核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。《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》存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。
3、发生重大教学事故,根据其性质和影响,由教育局查证核实后作出全市通报批评或以上的处理。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,在当年度评优评先、职称或职务晋升、推荐学科教改(学术)带头人和教坛新秀、年度考核等中都一票否决,并按聘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。
4、对于发生的教学事故,学校在每学期末上报教育局人事劳资科汇总登记,但属于重大教学事故必须及时上报,由教育局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。若学校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,除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,还要对学校领导作相应的处理。